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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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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朱贤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信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侯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注: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部分科目上年同期数与上年一季报实际公告数有差异,原因是,去年9月开始对泉州市上实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同一控制合并,因此,差异数为合并泉州市上实置业有限公司后导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房地产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销售主要位于上海市闸北区。其中和源中环企业广场和和源大楼为办公楼项目,桥东二期和彭浦十期C块为保障房项目。公司房地产项目计划总投资66.99亿元,总建筑面积246639.41平方米,当期销售面积6126.6平方米,累计销售面积169423.26平方米,当期结算面积232.55平方米,累计结算面积105944.21平方米。

 (二)公司房地产出租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出租的建筑面积为23334.74平方米(计容面积)、出租率62%、租金收入为95.93万元/月、每平方米平均基本租金为2.21元/月。尚有部分地下车位用于出租。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1)闸北区国资委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五独立”的承诺

 根据闸北区国资委出具的保证上市公司“五独立”承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的独立运作,闸北区国资委承诺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实现相互独立。

 闸北区国资委所作上述承诺有利于本次交易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承诺人履行了承诺情况

 (2)闸北区国资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承诺

 为避免2009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闸北区国资委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出现同业竞争之情形,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闸北区国资委(承诺人)承诺:

 1)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除上海不夜城新发展公司与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外)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上海不夜城新发展公司与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在建项目及拟建项目(即:上海新泉路340街坊、上海普善路281街坊地块、上海老沪太路295地块)开发完毕后,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对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遵守本承诺。

 2)在本次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审议是否与承诺人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

 3)如上市公司认定承诺人或承诺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承诺人应无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4)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承诺人履行了承诺情况

 (3)闸北区国资委关于解决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函

 为进一步避免和消除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拟开发项目295地块侵占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闸北区国资委于2009年8月出具了《关于解决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的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促使并确保国有独资公司上海不夜城新发展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托管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即将除股权处置权以及股权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全部托管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托管期限至295街坊26丘地块开发建设并销售完毕,并签署相关的股权托管协议。

 2010年1月28日,闸北区国资委、北方城投以及上海不夜城新发展公司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期限为《托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至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从事的房地产项目闸北区295街坊26丘地块开发结束并销售完毕之日止。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承诺人履行了承诺情况

 (4)闸北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闸北区国资委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闸北区国资委承诺: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2)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承诺人履行了承诺情况

 (5)闸北区国资委关于北方城投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有关事项的承诺

 (1)相关承诺

 闸北区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闸北区国资委与上市公司所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中确定的资产交割日之前的闸北区国资委拟注入上市公司的北方城投及下属子公司已开发完成并基本销售完的项目,按最终税务清算结果,如北方城投及其下属子公司依法承担补交土地增值税的部分,由闸北区国资委全额承担;如北方城投及其下属子公司依法享有退回的多交土地增值税部分,由闸北区国资委全额收回。

 同时,闸北区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税收有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闸北区国资委与上市公司所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中确定的资产交割日之前的闸北区国资委拟注入上市公司的北方城投及下属子公司,依法履行缴纳企业所得说、营业税、城建税等各项税种,如出现北方城投及其下属子公司需依法承担补交上述税种的情形,补交部分由闸北区国资委全额承担。

 (2)公司下属孙公司上海闸北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拆迁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收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地税六稽处[2010]107号)以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六稽罚一[2010]72号)。闸北区国资委已经于2010年将上述罚款金额支付与上市公司完毕。

 (3)2010年7-9月,因下属全资子公司北方城投下属上海润华置业有限公司注销,税务清算时需补缴土地增值税17,945,524.62元,北方城投按持股比例需承担7,178,209.84元。

 根据闸北区国资委于2009年3月20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承诺函》,闸北区国资委已于2010年承担补缴土地增值税款7,178,209.84元。

 (4)2011年度公司对满足清算条件的部分楼盘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北方佳苑项目为重组前已开发完成并基本销售完的项目。根据税务事务所的清算审计报告,属于资产交割日即2009年11月30日前实现的收入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为24,308,693.34元。闸北区国资委已经将上述税款支付给上市公司。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承诺人履行了承诺情况

 (6)闸北区国资委关于北方城投逾期贷款的承诺

 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闸北区国资委承诺:对于北方城投存在的逾期贷款115万元,如中国建设银行就该两笔贷款要求北方城投承担任何利息或逾期罚息的支付义务,闸北区国资委将在接到北方城投书面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截至本公告日,北方城投尚未收到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上述两笔贷款利息或逾期罚息的权利主张文件,因此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尚未触发。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承诺人履行了承诺情况

 与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的承诺:

 (1)闸北区国资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闸北区国资委”)直接及间接控股的公司中,上海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苏河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295街坊26丘和101地块开发项目以及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宁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海大宁中心广场(大宁中心广场一期)以及757街坊33丘地块综合用房开发项目(大宁中心广场四期)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闸北区国资委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如下:

 1、苏河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从事的主要房地产建设项目:

 本公司拟继续托管295街坊26丘项目,并在该项目开发完毕后,由闸北区国资委督促苏河湾控股注销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或转让其持有的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101地块项目继续由苏河湾控股自用,不用于销售等商业用途。

 同时,闸北区国资委承诺:(1)将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50%的股权继续托管给西藏城投,同时,295街坊26丘项目开发完毕后,将督促苏河湾控股注销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或转让其持有的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2)101地块项目用于上海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自用;(3)苏河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从事与西藏城投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不与西藏城投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2、大宁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从事的主要房地产建设项目:

 本公司与大宁集团于2014年7月14日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解决上海大宁中心广场项目的同业竞争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1)大宁集团将其开发建设的上海大宁中心广场项目委托本公司行使进行建设管理及经营管理的权利。托管期间,上海大宁中心广场项目的管理人员由本公司选派,建设管理、运营管理的日常事项由本公司决定;

 (2)双方就上海大宁中心广场项目正式投入使用后的年度经营目标达成了共识;

 (3)托管费用:在上海大宁中心广场项目达到双方约定的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在托管期间,大宁集团每年向本公司支付托管费人民币500万元;如未达到经营目标,则大宁集团每年向本公司支付托管费人民币250万元;如超过本协议约定的经营目标,则就超出经营目标部分,大宁集团将向本公司支付超出部分金额的25%作为托管费用。

 此外,由于目前大宁集团持有大宁广荣50%股权,大宁集团对大宁广荣不具有控股权,因此不再与本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同时,闸北区国资委承诺:

 (1)在大宁广荣建设的大宁中心广场四期项目竣工验收后18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或其他方式将大宁集团所持有的大宁广荣的权益降至50%以下;

 (2)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再从事与西藏城投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不与西藏城投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3、除以上承诺外,闸北区国资委另承诺:

 (1)除上海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闸北区国资委直接及间接控股企业均不从事与西藏城投相竞争的业务。

 (2)闸北区国资委将切实履行控股股东义务,保障西藏城投的独立性,确保不损害西藏城投及西藏城投其他股东的利益;闸北区国资委及闸北区国资委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西藏城投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3)闸北区国资委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督促实际控制的企业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通过上述措施,本公司将切实解决与控股股东闸北区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并不再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 600773 证券简称 西藏城投 编号:临2015-026号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9: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4人),根据《董事意见记录表》的反馈,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编写完成,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告《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本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 发行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9亿元),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具体的发行规模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二)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三)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公司债券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A股股东优先配售。

 (四) 债券期限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7年(含7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五) 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逾期不另计息。票面利率由公司和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六) 发行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获准发行后,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七) 担保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包括是否提供担保及具体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八) 赎回或回售条款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九)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规模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十) 公开发行债券的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事宜。

 (十一) 本次公开发行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工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债券期限、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网上网下发行比例、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偿债保障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及规模、是否向股东配售及向股东配售的具体安排等及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宜;

 2、就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作出任何及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参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中介机构、确定承销安排,编制及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为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办理发行及上市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

 3、执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及申请上市任何及所有必要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谈判、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相关的任何及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4、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发行债券的工作;

 5、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决定是否对债券利率进行调整;

 6、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

 7、在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完成后,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任何及所有相关事宜;

 8、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相关的其他任何事项;

 本授权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本授权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在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如公司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上网公告附件: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 600773 证券简称 西藏城投 编号:临2015-027号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以通讯传真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小英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监事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监事会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告的《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监事会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本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 发行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9亿元),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具体的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二)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三)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公司债券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A股股东优先配售。

 (四) 债券期限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7年(含7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五) 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逾期不另计息。票面利率由公司和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六) 发行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获准发行后,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七) 担保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包括是否提供担保及具体担保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八) 赎回或回售条款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九)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十) 公开发行债券的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事宜。

 (二十二) 本次公开发行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在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如公司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成员认为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2015年3月31日财务状况,2015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成员认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优化负债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4月30日

 公司代码:600773 公司简称:西藏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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