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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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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5-028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现将原公告中“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等内容进行补充后的公告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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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批准情况

 博林特于2015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需回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1.1沈阳远大智能高科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高科”)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9;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成立日期2013年11月,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经营范围:农业机械设备、化肥制造及技术开发;农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农业技术的开发、服务及咨询;农作物(不含种苗)种植;初级农产品销售;园林景观设计;计算机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设备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远大智能高科,经审计总资产为99,942,031.12元人民币,净资产为99,931,531.12元人民币。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0元人民币,净利润-48,340.88元人民币。

 1.2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铝业工程”)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注册资本:叁亿贰仟叁佰贰拾玖万捌仟贰佰美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经营范围:铝合金天窗、幕墙、门窗、钢结构、LED图文显示大屏幕工程、建筑亮化、自动门及户内外遮阳、通风、排烟系统、擦窗机、金属吊船、建筑清洗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幕墙清洗与维护;建筑工程、公社设施内外装饰板及不锈钢装饰板的加工;工业产品配套用机体防护罩的设计、制造、安装;地铁屏蔽门、安全门、自动售票系统、轨道交通设备、无障碍升降平台(不属于特种设备);光伏玻璃、轻质墙体的设计、制造及安装;环保产品制造及安装。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远大铝业工程,总资产为14,440,643,000.00元人民币,净资产为3,788,274,000.00元人民币,实现营业收入10,038,653,000.00元人民币,净利润51,107,000.00元人民币(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3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科技电工”)成立于2011年10月17日,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机、风力发电设备、矿用电气设备、防爆电机、防爆电气设备、工业风机、气体压缩机、泵类、石油化工机械设备、轨道交通设备、电机及风力发电设备配件制造、维修、销售;电气传动设备、电力电子产品、高低压电气设备、电源设备、节能设备、仪器仪表、机械电子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及应用;进出口业务经营。(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定的除外);住所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6号。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61,806,6540.79元人民币,净资产为222,726,675.50元人民币,营业收入135,996,953.38元人民币,利润总额1,969,507.09元人民币,净利润1,969,507.09元人民币(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4沈阳远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科技园”)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幕墙、电梯、风电、工业住宅、立体车库、环境保护、水处理、机床、电力电子、自动控制系统、自动化生产线、智能机器人、农机、现代农业设备、新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远大科技园,经审计总资产为135,826,844.00元人民币,净资产为125,328,616.00元人民币,实现营业收入635,202.00元人民币,净利润-4,842,106元人民币。

 1.5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环境工程”)成立于1999年6月7日,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仟万元。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环境保护工程、工业自动化控制工程、空调净化工程、工业用水净化工程设计、安装、施工;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上述项目持资质证经营);环保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空调净化设备制造;环境工程产品开发;环境保护设施运营;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住所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322,280,349.54元人民币,净资产为7,927,657.89元人民币,实现营业收入178,167,966.32元人民币,利润总额9,962,400.15元人民币,净利润8,830,764.51元人民币(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6沈阳远大立体车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立体车库”)成立于2010年11月9日,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立体停车设备的开发、设计、生产、安装、改造及维修服务。住所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2号。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为43,053,213.00元人民币,净资产为14,763,695.00元人民币,实现营业收入3,608,579.00元人民币,利润总额-5,835,542.00元人民币,净利润-5,835,542.00元人民币。

 1.7沈阳瑞福工业住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工业”)成立于2010年10月14日,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叁佰万元。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整体式建筑、整体式卫生间(含卫浴设备)、整体式厨房(含厨房设备、橱柜)、建筑配套家具、拼装式建筑构件(钢构件、钢混构件、混凝土构件、建筑板材组合构件)、复合建筑材料、建筑五金的设计、制造、安装及销售;建筑配套电器及附件的安装及销售;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家用电器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和禁止的项目除外)。住所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6号。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48,435,713.69元人民币,净资产为-25,808,794.44元人民币,实现营业收入6,711,575.11元人民币,净利润-13,737,444.83元人民币(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8沈阳远大普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建筑”)成立于2011年9月23日,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住所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6-1号,该公司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6万平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为20,443,596.13元人民币,净资产为15,396,894.06元人民币,营业收入20,388,807.12元人民币,净利润1,085,966.60元人民币。

 1.9沈阳海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慧科技”)成立于2000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住所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经营范围:产业投资服务;建筑幕墙及门窗检测及技术服务;金属结构设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批发、零售;橡塑制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加工、制造;新药、中成药品开发;电子产品开发及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及技术服务;LED图文显示大屏幕工程、建筑亮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卫生洁具、卫浴设施、陶瓷、厨房用具、办公家具、整体淋浴房及配件批发、零售;建筑装饰五金加工制造。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为132,252,904.06元人民币,净资产为106,197,564.16元人民币,营业收入83,950,615.78元人民币,净利润15,560,446.95元人民币。

 1.10沈阳远大金属喷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金属喷涂”)成立于2003年3月19日,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佰万元,住所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经营范围:金属薄板的钣金,粉末静电喷涂,氟碳漆,丙烯酸漆静电喷涂加工;幕墙、门窗附件及涂料销售,涂装工程设计、制作、安装。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为196,566,249.44元人民币,净资产为87,921,223.79元人民币,营业收入230,994,108.95元人民币,净利润17,133,424.10元人民币。

 1.11沈阳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房地产”)成立于2010年1月29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和主要经营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为33745.91万元,净资产3719.5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0.00元人民币,净利润4407.58万元人民币。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远大智能高科、远大铝业工程、远大科技电工、远大科技园、远大环境工程、远大立体车库、瑞福工业、远大普华建筑、海慧科技、远大金属喷涂、远大房地产的实际控制人同为康宝华先生,与公司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公司财务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向远大智能高科、远大铝业工程、远大科技电工、远大科技园、远大环境工程、远大立体车库、瑞福工业、远大普华建筑、海慧科技、远大金属喷涂销售产品、商品;公司购买商品、委托我公司加工相关事宜等。以上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公允价格和条件确定交易金额,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均为参照市场价格或成本加成方式协商确定。采用支票及电汇的结算方式。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2.1公司拟与远大智能高科签署2015年《部件供应协议》、《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约定最高销售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协议约定公司向远大智能高科销售的产品、商品,委托加工,均遵照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额不定期结算。上述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2.2公司拟与远大铝业工程签署2015年《部件供应协议》、《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约定最高销售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协议约定公司向远大铝业工程销售的产品、商品,委托加工,均遵照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额不定期结算。上述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2.3公司拟与远大科技电工签署2015年《部件供应协议》、《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约定最高销售金额不超过2800万元。协议约定公司向远大科技电工销售的产品、商品,委托加工,均遵照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额不定期结算。上述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2.4公司拟与远大科技园签署2015年《部件供应协议》、《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约定最高销售金额不超过1650万元。协议约定公司向对方销售的产品、商品;委托加工,均遵照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额不定期结算。上述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2.5公司拟与远大环境工程签署2015年《部件供应协议》、《委托加工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最高销售金额不超过342万元。协议约定公司向对方销售的产品、商品;委托加工,均遵照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额不定期结算。上述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2.6公司拟与远大立体车库签署2015年《部件供应协议》、《委托加工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最高销售金额不超过571万元。协议约定公司向对方销售的产品、商品;委托加工,均遵照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额不定期结算。上述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2.7公司拟与瑞福工业签署2015年《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约定最高销售金额不超过1100万元。协议约定瑞福工业委托我公司加工产品、商品,均遵照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额不定期结算。上述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2.8公司拟与远大普华建筑签署2015年《基建工程承包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最高销售金额不超过521万元。协议约定我公司工程承包给普华建筑,均遵照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额不定期结算。上述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2.9公司拟与海慧科技签署2015年《原材料采购协议》,协议约定最高销售金额不超过410万元。协议约定我公司向对方采购原材料,均遵照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额不定期结算。上述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2.10公司拟与远大金属喷涂签署2015年《外协喷涂加工协议》,协议约定最高销售金额不超过310万元。协议约定对方委托我公司零部件加工,均遵照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额不定期结算。上述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2.11公司拟与远大房地产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最高金额不超过21万元。协议约定我公司房屋租给对方使用,均遵照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额不定期结算。上述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是正常经营的实际需要。相关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交易采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有损害非关联方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不造成重大影响。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向关联方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商品及劳务、委托加工系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该关联交易遵守了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康宝华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签订提交议案的关联交易协议。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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