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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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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深南电A、深南电B; 股票代码:000037、200037; 公告编号:2015-023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9日(星期日)至2015年4月20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9日下午15:00 至 2015年4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华侨城汉唐大厦17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3日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五)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杨海贤董事长

 (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4月4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3人,代表股份228,807,0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6%。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10人,代表股份136,418,411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40.25%;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92,388,68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的35.0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228,253,441股,占总股本的37.87%。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35,864,753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09%;外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3 人,代表股份92,388,68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02%。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53,6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19%。

 其中:内资股股东8人,代表股份553,658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0.1634%;外资股股东0人。

 (四)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819,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59%。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了伍东向先生、吉明先生、林青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伍东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

 ■

 1.02、选举吉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通过。

 ■

 1.03、选举林青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通过。

 ■

 (二)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彭斯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彭斯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通过。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宋昱颉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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