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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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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5-02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关于股票质押事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恒逸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6,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2%)质押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购回期限为365天,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4月16日,到期购回日为2016年4月15日,该笔质押已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恒逸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807,813,0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03%;累计质押股份数为143,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40%。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5-02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15:00--2015年4月17日15: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方贤水先生;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8,874,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1181%。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920%。

 具体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8,843,0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115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6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6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6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15年度控股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6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15年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6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海强、竺艳;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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