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9时;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至4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典大厦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与主持人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791,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7,753,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0,6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2、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6、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10、审议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1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