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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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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15-01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9时;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至4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典大厦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与主持人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791,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7,753,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0,6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2、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6、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10、审议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1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91,85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9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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