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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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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签订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5-029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签订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项目名称:济宁市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

 ? 项目内容:当园区用汽量达到300T/H时,亿利洁能科技(金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金乡”)总投资2亿元,建设园区项目集中供热项目。

 ? 项目建设期限:在甲方协调办理完集中供热项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经营许可等审批工作,且保证项目所需的供电供水和项目建设取得所有合法手续后,项目于2015年4月开工, 20l6年1月31日前投产。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协议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但在未来几年,将对提升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园区内用汽企业用汽量调整风险;后续项目推进不确定风险(详见公告第三部分)。

 近日,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亿利洁能金乡,与山东省济宁市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济宁市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现将本协议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及主要内容

 (一) 协议各方

 甲方:济宁市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亿利洁能科技(金乡)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

 济宁市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

 (三)项目内容

 当园区用汽量达到300T/H时,乙方总投资2亿元,建设园区项目集中供热项目。

 投资建设范围:(1)锅炉房设计、建设、管网建设;(2)配套设备、建设;(3)供热市场的开发。

 项目建设时间及周期:在甲方协调办理完集中供热项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经营许可等审批工作,且保证项目所需的供电供水和项目建设取得所有合法手续后,项目于2015年4月开工,20l6年1月31日前投产。

 (四)特许经营期限

 甲方保证乙方为济宁市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唯一供应工业用蒸汽企业并特许经营30年,特许经营期限为2016年1月至2046年1月。

 (五)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1、甲方主要的权利义务

 甲乙双方成立食品园区供热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指挥部负责建设运作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提供优良的建设和经营环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协调办理集中供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经营许可等审批工作,保证项目供电供水,以保证项目建设取得所有合法手续,相关手续办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在管网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管道过马路及厂区门口破路等问题。

 在本协议正常履行期内,甲方不再批准设立其它供热经营企业,也不允许其他热源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园区新上企业不再允许自备锅炉;且自乙方项目建成正式投产之日起两个月内,甲方应出台政策限令原有锅炉逐步退出取缔。

 甲方同意并协调乙方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并按照10~20万元/蒸吨的标准收取用户接口费,若管网建设用土地需要另行缴纳费用,须在本价格的基础上另行增加费用,具体费用另行约定。

 甲方负责会同乙方出台《济宁市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在此办法未出台前执行《济宁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的规定,保证集中供热经营和供热管理正常运行。

 2、乙方主要的权利义务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向甲方提供工程投资建设计划、方案(包括一期工程和后续方案),在甲方认可后,乙方应在计划、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建设及实现正常供热。

 乙方投资建设范围:(1)锅炉房设计、建设、管网建设;(2)配套设备、建设;(3)供热市场的开发。乙方出资建设园区供热管网,乙方对其建设的园区供热管网依法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所有合法权益;乙方负责恢复原貌,以确保施工工期,满足园区供汽的时间节点。

 乙方企业经营年限必须在10年以上,乙方企业在经营期间如确需转让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届时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乙方转让或出租后,新上项目必须符合甲方产业规划。

 本协议签订后两月内乙方完成设计,并把方案报给甲方。经双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乙方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并向符合供热条件的用户供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如有设备维修和特殊情况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可在1个月前向甲方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做出妥善安排。

 (六)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因乙方自身经营、管理、运作不善或存在违法造成的除外),乙方有权依法从甲方或承接方获得相应赔偿。

 乙方应在计划、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建设及实现正常供热。乙方未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实施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来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的,经乙方催告后甲方仍未能消除相关原因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甲乙双方都必须信守本协议,如有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甲乙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投资额进行审计。如甲方违约,甲方按审计金额的100%赔偿乙方投入款项,另按审计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违约,乙方按审计金额的100%赔偿甲方,另按审计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提交济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其仲裁规则。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协议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但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2、后续项目的执行需要根据园区业务发展规划及发展进度经双方确认后执行,收益需根据项目进展程度逐步体现。

 3、履行该协议将使公司在“微煤雾化”项目上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盈利能力。

 4、该协议的履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为协议的履行对对方形成依赖。

 三、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项目收入的增减主要与用汽量的大小相关。若园区内用汽企业受宏观经济或者行业发展的影响,调整用汽需求量,则项目收入将受到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济宁市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0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终止部分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接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资源集团”)通知,2015年3月30日亿利资源集团将其转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泰君安鄂尔多斯营业部”)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本公司的部分股份2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划转回亿利资源集团股票账户。

 截至目前,亿利资源集团持有公司1,239,616,3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9.32%,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此次终止部分融资融券业务后累计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163,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66%,其中亿利资源集团通过国泰君安鄂尔多斯营业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13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5%),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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