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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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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5-08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14:5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29日(星期日)~ 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的如下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9日15:00至2015年3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化广场11楼会议室。

 3.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主持人:公司董事张大德先生。

 5.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2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02,203,6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41,308,7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894,9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关于全资子公司鞍澳公司为卡拉拉提供的6000万澳元股东贷款转换为卡拉拉股权暨对外投资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情况:赞成5,055,412,4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08%;反对46,791.2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92%;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4,505,2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66%;反对46,791,26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6.34%;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情况:赞成5,061,805,1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21%;反对38,751,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76%;弃权1,647,1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3%。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0,897,9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34.09%;反对38,751,41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63.22%;弃权1,647,1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6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徐曼珍 周旭东

 3. 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道合律师字[2015]第0301号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曼珍 周旭东

 地址:成都市青羊大道97号优诺国际1303室

 电话:028-86780238 028-86761790

 传真:028-86787086 邮编:610091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攀钢钒钛2015年常年顾问律师工作备忘录之五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道合律师字[2015]第0301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攀钢钒钛”)之委托,指派徐曼珍、周旭东两名律师出席了攀钢钒钛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经办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及相关公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或有关的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等文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攀钢钒钛董事会召集。攀钢钒钛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攀钢钒钛于2015年3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了: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提案;会务联系电话等。2015年3月14日,攀钢钒钛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相关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鞍澳公司为卡拉拉提供的6000万澳元股东贷款转换为卡拉拉股权暨对外投资的独立董事意见》和有关卡拉拉矿业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等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3月30日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体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张大德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5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攀钢钒钛股份共计5,102,203,686股,占攀钢钒钛总股本的59.40%。攀钢钒钛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办律师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全部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亦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票,投票结束后在见证律师面前统计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攀钢钒钛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攀钢钒钛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徐曼珍 (签名)

 经办律师:徐曼珍 (签名)

 经办律师:周旭东 (签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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