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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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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要

 2013年2月,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3)浙湖知初字第53号】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绍兴市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公司")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3年2月,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述案件所涉古纤道公司之发明专利权无效申请,该请求于2013年12月被复审委员会以第21890号“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驳回。2014年4月,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890号“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请求该发明专利权无效,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587号行政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2014年7月,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在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2013年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有关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3-001)。除此之外,在公司 《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行(知)终字第2980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公司因上述诉讼所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一案作出判决,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并判决如下:

 1、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587号行政判决;

 2、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18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201010126514.3号,名称为“管状薄膜蒸发器”的发明专利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将依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除公司诉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制造了6台以上涉嫌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生产设备一案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2980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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