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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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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15
债券代码:122127 债券简称:11欧亚债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欧亚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3月21日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发行的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3月21日支付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欧亚债。

3、债券代码:122127。

4、发行总额:4.7亿元人民币。

5、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7%。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1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安排:本期债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房产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12、债券评级机构及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7%。每手“11欧亚债”面值1,000元人民币派发利息为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计息期间: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

2、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20日。

3、付息日:2015年3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3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欧亚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持有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按照利息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即每手“11欧亚债”面值1,000元人民币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元。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11欧亚债”面值1,000元人民币实际派发利息为70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应按照利息额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即每手“11欧亚债”面值1,000元人民币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元。

非居民企业债券投资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4月6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签章后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本公司。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飞跃路2686号

联系人:席汝珍

电话:0431-87666905

传真:0431-8766681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联系人:刘奇霖

电话:010-58568273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杨艺

电话:021-38874800-8270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券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

(人民币元)

  
应纳所得税金额

(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及邮编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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