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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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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及本公司其他信息公告,该等公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110,320,592股 2、发行价格:8.10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893,596,795.20元 4、募集资金净额:18,255,000.00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110,320,592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3月12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中公司控股股东鑫茂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其余五名发行对象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红梅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价格在2015年3月12日(即上市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置涨跌幅限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从2015年3月12日(即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鑫茂科技、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 指 |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 指 | 鑫茂科技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7,143万股新股的行为 | 华创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指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 发行人会计师 | 指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鑫茂集团 | 指 |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 股东大会 | 指 |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定价基准日 | 指 | 2014年1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发行底价 | 指 |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25元/股 | 发行数量 | 指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不超17,143万股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指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A股 | 指 | 境内上市的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近三年、报告期 | 指 | 2011年、2012年、2013年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章程》 | 指 |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方案的审议批准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完善了本次发行方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于2014年11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4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1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7,143万股新股。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2015年2月15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房红梅共6位投资者分别发送了《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上述发行对象于2015年2月17日上午12:00前,将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规定,各发行对象已于2015年2月17日上午12:00前,将认购资金足额汇付至华创证券指定的账户。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15)01022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年2月17日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获配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股款人民币893,596,795.20元(含其已付保证金)。 2015年2月17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创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15年2月17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15)010228-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年2月17日止,鑫茂科技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893,596,795.20元,扣除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评估费用、律师费用、股票登记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共计18,25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5,341,795.2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10,320,592.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765,021,203.20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本公司已于2015年3月4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3月12日,鑫茂集团的锁定期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其他投资者的锁定期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2015年3月12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二、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0,320,592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三)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 5.25元/股。 本次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批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股数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的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股数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的时间优先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8.10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5.25元/股的154.29%,相当于本次发行定价日(2015年2月13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9.44元/股的85.81%。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93,596,795.20元,扣除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评估费用、律师费用、股票登记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共计18,25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75,341,795.20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已存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15年2月10日向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向公司提交认购意向书的77名投资者、2015年2月1日登记在册的前20名股东以及其他符合证监会要求的询价对象(其中包括2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4家证券公司、6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共142名投资者发出《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2015年2月13日13:00-16:00),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17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皆为有效报价。有效申购报价具体情况如下(按照最高报价从高到低排列):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股数
(股) | 申购金额
(元) | 1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1.00 | 10,900,000 | 119,900,000 | 10.75 | 11,100,000 | 119,325,000 | 10.50 | 11,400,000 | 119,700,000 | 2 |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10.55 | 24,200,000 | 255,310,000 | 10.33 | 24,800,000 | 256,184,000 | 10.25 | 25,000,000 | 256,250,000 | 3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40 | 28,200,000 | 293,280,000 | 10.30 | 28,500,000 | 293,550,000 | 10.20 | 28,700,000 | 292,740,000 | 4 |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30 | 9,223,350 | 95,000,505 | 10.00 | 9,500,050 | 95,000,500 | 9.00 | 10,555,610 | 95,000,490 | 5 | 房红梅 | 8.10 | 50,000,000 | 405,000,000 | 6 |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03 | 21,000,000 | 168,630,000 | 7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8.02 | 11,850,000 | 95,037,0000 | 7.51 | 25,300,000 | 190,003,000 | 6.01 | 38,400,000 | 230,784,000 | 8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55 | 15,690,000 | 118,459,500 | 7.20 | 20,900,000 | 150,480,000 | 6.80 | 25,950,000 | 176,460,000 | 9 |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7.50 | 13,200,000 | 99,000,000 | 10 |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13 | 23,000,000 | 163,990,000 | 6.28 | 40,000,000 | 251,200,000 | 11 | 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7.00 | 16,000,000 | 112,000,000 | 6.99 | 16,000,000 | 111,840,000 | 6.98 | 16,000,000 | 111,680,000 | 12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50 | 13,000,000 | 97,500,000 | 6.50 | 15,000,000 | 97,500,000 | 5.50 | 18,000,000 | 99,000,000 | 13 | 张宇 | 6.10 | 16,000,000 | 97,600,000 | 14 | 张怀斌 | 6.25 | 15,200,000 | 95,000,000 | 5.85 | 16,400,000 | 95,940,000 | 5.45 | 17,800,000 | 97,010,000 | 15 | 吴兰珍 | 6.09 | 15,600,000 | 95,004,000 | 5.25 | 19,050,000 | 100,012,500 | 16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7 | 18,026,700 | 95,000,709 | 5.26 | 18,060,900 | 95,000,334 | 5.25 | 18,095,300 | 95,000,325 | 17 |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8,600,000 | - |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有效报价,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认购价格优先、认购股数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的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簿记建档,确定最后的发行价格为8.10元/股。 经鑫茂科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确认,参与报价的17家投资者《申购报价单》均填写完整,且均按要求向指定账户足额缴付了认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均认定为有效报价。 (六)最终获配情况 认购期结束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的《申购报价单》进行的簿记建档,并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股数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的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价格(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1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8.10 | 11,400,000 | 92,340,000.00 | 2 |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25,000,000 | 202,500,000.00 | 3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8,700,000 | 232,470,000.00 | 4 |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555,610 | 85,500,441.00 | 5 | 房红梅 | 26,064,982 | 211,126,354.20 | 6 |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8,600,000 | 69,660,000.00 | 合计 | | 110,320,592 | 893,596,795.20 |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与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鑫茂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 名的特定投资者。除鑫茂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公司董事会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配售情况如下表所示,鑫茂集团承诺其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其他发行对象均承诺其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1,400,000 | 12 | 2 |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25,000,000 | 12 | 3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8,700,000 | 12 | 4 |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555,610 | 12 | 5 | 房红梅 | 26,064,982 | 12 | 6 |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8,600,000 | 36 | 合 计 | 110,320,592 | |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9层 注册资本:3744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姓名:郑安国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11,400,000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2、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姓名:奚星华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认购数量:25,000,000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3、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秀丽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认购数量:28,700,000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4、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姓名:万跃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认购数量:10,555,610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5、房红梅 投资者类型:个人 住所:湖南省桂阳县青兰乡株木村15组 认购数量:26,064,982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6、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95号 注册资本:22,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姓名:杜克荣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转让、服务(新型建筑材料、结构体系、施工技术及设备的技术及产品);用自有资金对科技企业投资;文化艺术交流服务(演出除外);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商品房销售代理、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认购数量:8,600,000股 限售期限:36个月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鑫茂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7,350,872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3.03%。由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较小,依鑫茂集团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鑫茂集团处于相对控股地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鑫茂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自然人杜克荣先生持有鑫茂集团90.58%的股份,杜克荣先生之女杜娟女士持有鑫茂集团9.42%股份。因此,杜克荣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6名发行对象除发行人控股股东鑫茂集团外,其他5名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亦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发行6名发行对象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发行对象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经核查,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鑫茂集团以现金认购、华宝信托以自有资金认购、房红梅以自有资金认购,上述投资者不属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应备案的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的安排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销售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关联方 | 交易
内容 | 2014年1-9月交易情况 | 2013年交易情况 | 金额
(万元) |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重(%) | 金额
(万元) |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重(%) |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餐饮
服务 | 4.23 | 0.26 | 27.12 | 0.90 | 合计 | | 4.23 | 0.26 | 27.12 | 0.90 |
(2)关联租赁情况 2010年10月,光缆公司与鑫茂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由光缆公司租用位于西青区杨柳青镇盛达道2号的厂房作为光缆生产场地,租赁面积21,832.57m2,租租赁期限为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租金每天每平米0.6元,即每月租金392,986.26元。详细情况如下: 出租方 | 承租方 | 租赁资产种类 | 租赁起始日 | 租赁终止日 | 租赁费定价依据 | 年度确认的租赁费 | 鑫茂集团 | 天津长飞鑫茂光缆有限公司 | 房屋 | 2010.10.01 | 2019.07.12 | 市场公允价 | 471.58万元 |
以上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此次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同意此次关联租赁交易。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公告》已于2010年8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披露。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担保为杜克荣先生为发行人借款提供的担保(不包括发行人为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近一年一期末的关联方担保如下: 被担保方 | 担保方 | 担保金额(万元)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鑫茂科技 | 杜克荣 | 6,500.00 | 2012.6.15 | 2017.6.14 |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最近一年一期末,公司对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报表科目 | 关联方 | 2014年9月30日 | 2013年12月31日 | 应收
账款 |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1.18 | 50.01 | 丹东菊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 79.00 | 79.00 | 天津荣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4.38 | 4.38 | 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83 | 1.83 | 小计 | 136.39 | 238.61 | 预付
款项 | 天津荣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 - |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182.96 | 小计 | - | 182.96 |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0 | 39.30 | 小计 | 0 | 39.30 |
应付
账款 | 天津荣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336.72 | 326.39 | 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 | - | 天津国信浩天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 - | - | 小计 | 336.72 | 326.39 | 其他应付款 |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445.25 | 4,786.51 | 丹东菊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 34.59 | 34.59 | 小计 | 4,479.84 | 4,821.10 |
注:2014年9月末,其他应付款中应付鑫茂集团4,445.25万元,是鑫茂集团临时拆借给发行人的地产子公司的往来款,该笔拆借无利息费用。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保荐代表人:张群生,郑重 项目协办人:闫韬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 联系电话:0755-88281584 传 真:0755-21516715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 责 人:王连恩 经办律师:谢孟晖、李静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B座8层 联系电话:022-85586588 传 真:022-85586677 (三)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 责 人:郝树平 经办会计师:黄秀娟、王善文 办公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号天财酒店10层 联系电话:022-58391040 传 真:022-83719355 第二节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5年2月1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1 |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67,350,872 | 23.03 | 2 | 天津大学实业发展总公司 | 5,214,551 | 1.78 | 3 | 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4,255,420 | 1.45 | 4 | 苏正豪 | 3,756,620 | 1.28 | 5 | 杨忠义 | 3,000,000 | 1.03 | 6 | 陈琼兰 | 2,790,150 | 0.95 | 7 |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聚富九号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 2,527,408 | 0.86 | 8 | 许军 | 1,900,100 | 0.65 | 9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信北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802,331 | 0.62 | 10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00,000 | 0.62 | 合计 | 94,397,452 | 32.27 |
(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大股东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1 |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75,950,872 | 18.85 | 2 | 房红梅 | 26,064,982 | 6.47 | 3 | 平安大华基金—平安银行—平安大华增利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16,200,000 | 4.02 | 4 | 融通资本财富—工商银行—融通资本聚盈15号资产管理计划 | 12,500,000 | 3.10 | 5 | 融通资本财富—工商银行—融通资本聚盈14号资产管理计划 | 12,500,000 | 3.10 | 6 | 平安大华基金—平安银行—平安大华增利3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12,500,000 | 3.10 | 7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1,400,000 | 2.83 | 8 | 长安基金—海通证券—长安祥瑞3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 10,555,610 | 2.62 | 9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8,369,418 | 2.08 | 1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5,974,784 | 1.48 | 合计 | 192,015,666 | 47.65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增加110,320,592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 本次发行前
(截至2015年2月1日) | 本次发行后
(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权登记日)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7,991 | 0.003 | 110,328,583 | 27.389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292,489,825 | 99.997 | 292,489,825 | 72.610 | 合计 | 292,497,816 | 100.000 | 402,818,408 | 100.000 |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明显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资产结构更趋合理。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将优化公司资产及业务结构,完善公司光通信业务产业链,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力,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均未在公司担任职务,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未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发生变动。 (七)对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除鑫茂集团外,其他投资者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因此不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状况产生影响;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投向公司主营业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和关联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八)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对比情况 以公司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模拟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2014年9月30日/
2014年1-9月 | 2013年12月31日/2013年 | 2014年9月30日/
2014年1-9月 | 2013年12月31日/2013年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2.30 | 2.60 | 3.85 | 4.06 | 每股收益
(元/股) | -0.2920 | 0.0471 | -0.2120 | 0.0342 |
注: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 2013年12月31日和2014 年 9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13年度和2014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2011年、2012年、2013年财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审亚太审计并出具了中审亚太审字(2012)010123号、中审亚太审字(2013)010199号、中审亚太审字(2014)01015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4年1-9月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4.09.30 | 2013.12.31 | 2012.12.31 | 2011.12.31 | 资产总额 | 238,035.12 | 245,579.43 | 235,286.08 | 209,831.86 | 负债总额 | 143,245.21 | 140,942.63 | 135,131.99 | 113,822.26 | 少数股东权益 | 27,418.86 | 28,724.05 | 24,740.39 | 22,424.22 | 所有者权益 | 94,789.91 | 104,636.80 | 100,154.09 | 96,009.59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4年1-9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73,711.37 | 110,471.03 | 129,863.37 | 120,862.10 | 营业利润 | -9,852.20 | -8,350.54 | 5,791.19 | -4,629.04 | 利润总额 | -9,819.95 | 3,407.12 | 7,095.05 | -4,247.77 | 净利润 | -9,846.89 | 1,808.92 | 5,959.55 | -5,854.1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8,541.70 | 1,376.55 | 1,855.69 | -6,500.29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4年1-9月 | 2013年 | 2012年 | 2011年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081.84 | -701.96 | 6,493.82 | -15,580.26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1.87 | 8,478.29 | -13,519.76 | -4,315.68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440.64 | -4,458.18 | 3,457.63 | 14,590.94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540.67 | 3,318.15 | -3,568.31 | -5,306.06 |
(四)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 2014.09.30 | 2013.12.31 | 2012.12.31 | 2011.12.31 | 流动比率(倍) | 1.40 | 1.45 | 1.73 | 1.81 | 速动比率(倍) | 0.38 | 0.38 | 0.48 | 0.47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60.18 | 57.39 | 57.43 | 54.24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8.57 | 37.87 | 39.62 | 39.87 | 财务指标 | 2014年1-9月 | 2013年 | 2012年 | 2011年 | 利息保障倍数 | -0.60 | 1.47 | 2.02 | 0.36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3.05 | 4.28 | 5.70 | 7.19 | 存货周转率(次) | 0.61 | 0.95 | 1.19 | 1.17 | 每股净资产(元) | 2.30 | 2.60 | 2.58 | 2.52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2079 | -0.0240 | 0.2220 | -0.5327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0527 | 0.1134 | -0.1220 | -0.1814 | 每股收益(元)基本 | -0.2920 | 0.0471 | 0.0634 | -0.2222 | 每股收益(元)稀释 | -0.2920 | 0.0471 | 0.0634 | -0.2222 | 扣非后每股收益(元)基本 | -0.2895 | -0.3257 | -0.0872 | -0.2348 | 扣非后每股收益(元)稀释 | -0.2895 | -0.3257 | -0.0872 | -0.234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6% | 1.8% | 2.49 | -6.64 | 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57 | -13.58 | -3.42 | -7.02 |
注:每股净资产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二、财务状况分析 本节内容详见与本报告书同日发布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额 | 自筹资金投入 | 1 | PSOD 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 | 23,010.00 | 20,000.00 | 3,010.00 | 2 | 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 | 67,534.18 | 67,534.18 | - | 合计 | 90,544.18 | 87,534.18 | 3,010.00 |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上述项目的轻重缓急依次投入,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募集资金投入总额,超过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相关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事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管理。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第五节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鑫茂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 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发行人具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额、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及募集资金额均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认购对象合法、有效; 5、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6、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7、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第六节 上市推荐意见 华创证券认为: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创证券愿意推荐鑫茂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12 号); 2、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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