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2月1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12名,12名董事参加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与霍林郭勒市政府签订《用地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公司2014年第十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霍林郭勒市政府签订<用地协议>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2014年12月20日编号2014088公告。2014年12月19日依照会议决议,公司与霍林郭勒市政府(或简称“乙方”)签订了《用地协议》。目前为了推进搬迁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进程,公司、霍林郭勒市政府拟对上述《用地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注:除此之外,原《用地协议》其他条款无变化),具体如下:
(一)删除原《用地协议》第二条。因删除协议第二条后,协议中其他条款项目序号依次顺延排序。
(二)原《用地协议》第三条二款“付款方式:甲方采取分期支付的付款方式。第一批付款金额为8000万元,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2000万元在乙方完成六十栋片区高压线以西范围内全部居民搬迁工作,并办理完毕该区域用地手续后20日内向乙方支付。”
修订为:第二条二款“付款方式:甲方采取分期支付的付款方式。
(1)首次付款金额为7564万元(为搬迁补偿款和部分土地出让金)甲方在原《用地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乙方支付。
(2) 2015年2月28日前,预交2436万元至霍林郭勒市国土局。(该款为部分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额最终按照霍林郭勒市国土局计算情况缴纳,但搬迁补偿款和土地出让金合计不超过《用地协议》中约定的合计总金额1亿元)。
(3)若乙方未能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将村民迁出、未能将29万平方米土地移交给露天煤业使用和为露天煤业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证(29万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出让地),则乙方、霍林郭勒市国土局应在三日内,将预交的2436万元退回至甲方。退回预交款项后,待乙方、霍林郭勒市国土局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证(29万平方米用地)等用地手续后2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436万元。乙方应最迟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六十栋片区高压线以西范围内全部居民搬迁工作、并为甲方办理完毕相应用地手续。
表决情况: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