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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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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风帆股份 编号: 2015-002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2014年3月8日和2014年6月28日,先后发布了《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完善电池业务整合承诺函>的公告》和《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中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限售承诺”和“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将风帆股份作为集团公司电池业务唯一资本运作平台的决定》承诺”的内容和期限做出了明确的列示。

 2015年2月13日,公司收到了控股股东中船重工的通知,现将该通知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及时了解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风帆股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承诺事项及履行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的专项披露。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限售承诺”

 (一)承诺内容

 2013 年,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向特定对象发行了7,038万股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认购了此次发行股份的10%,即703.8万股,中船重工承诺,自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锁定36个月,期间不得转让或出售。

 (二)承诺期限

 上述承诺作出的时间为 2013年10月15 日,应完成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控股股东《关于将风帆股份作为集团公司电池业务唯一资本运作平台的决定》的承诺”

 (一)注入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及资产范围

 武汉船用电子推进装置研究所和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电池业务及资产。

 (二)触发条件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军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具体细则。

 (三)承诺期限

 上述触发条件满足后1年内,启动武汉船用电子推进装置研究所和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池业务及资产注入工作。

 (四)承诺履行情况

 由于上述资产整合涉及军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重要军工资产等,受国家相关政策及实施办法一直未出台等因素影响,事项复杂,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无法确定该事项完成时间。

 综上,由于受国家相关政策尚未出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资产整合事项时间及方式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今后,公司仍会持续关注上述承诺事项的进程,如获悉上述事项有重大变化或实际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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