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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 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15006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崔岭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平安证券授权欧阳刚先生接替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欧阳刚,本次变更不影响平安证券对公司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15007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37864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45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2月1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向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2股,对价安排的总额为18,304,000股。

 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北海市机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机场公司”)为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垫付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61,352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垫付人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取得垫付人的同意。

 根据以股抵债金额及以股抵债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执行完毕后,北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46,349,191股股份将全部用于抵债金额共计140,114,112.75元,对于以股抵债实施后剩余的1,534,699.75元债务,北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诺将在以股抵债方案实施日起1个月内以现金偿还。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7年3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以股抵债组合运作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为:2007年5月22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持有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007年5月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东方资产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股改,因此东方资产公司没有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承诺及追加承诺的情形。

 根据股改方案,公司原股东北海机场公司为东方资产公司垫付了其对价安排61,352股。北海机场公司已履行了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无追加承诺的情形。

 2009年10月,北海市机场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33,408,959股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给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以下简称:“北部湾港务集团”);北海市机场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代东方资产公司垫付61,352股,北海市机场公司已将该股份权益无偿划转至北部湾港务集团,东方资产公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向北部湾港务集团偿还该股份。北部湾港务集团在办理以上股份过户时承诺继续遵守北海机场公司对股改方案的法定承诺义务。北部湾港务集团履行了其承诺事项,无追加承诺的情形。

 2015年1月,东方资产公司将所持有的61,352股北部湾港股票以股份方式向北部湾港务集团偿还了垫付的对价安排,东方资产公司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由440,000股变为378,648股,根据股改方案,东方资产公司所持股份具备上市流通条件。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2月16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3786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0.045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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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认为:北部湾港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已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各项承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也向垫付人偿还了代为垫付的股份,北部湾港本次378,648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本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流通上市的股份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不适用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东方资产公司不存在对我公司的违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不存在对东方资产公司的违规担保情况;

 3、东方资产公司不存在违规买卖我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董事会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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