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木集团”)于2015年2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5〕64号),现将具体处罚决定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2年、2013年,公司与福州开发区华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贸易”)分别发生关联交易43,943.81万元、93,167.24万元,与福建华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科技”)发生关联交易105.38万元、140.45万元,与福州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1,427.77万元、2,803.46万元。就上述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履行披露义务。
2.关联资金往来未履行披露义务
2012年、2013年,公司与华永贸易关联资金往来分别为47,044.88万元和123,876.21万元;2012年公司与华永科技关联资金往来达到8,605.73万元;2012年公司与福州开发区联得益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资金往来达到18,350.47万元,但公司未就上述关联资金往来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兰隽、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维辉、时任监事柯真明、财务总监谢明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彭东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17.2.3条、17.2.4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兰隽、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维辉、时任监事柯真明、财务总监谢明锋、时任董事会秘书彭东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自2014年7月10日公司被立案调查以来,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对未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披露和整改(公告编号:2014-42,2014-43,2014-44,2014-45,2014-47)。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将以此为戒,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依法、合规经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