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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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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5-007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银民商初字第5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实业集团”)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定于2015年3月13日上午9:30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2011年1月28日,大世界实业集团与我公司在银川市签订了《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大世界实业集团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商业用房,导致我公司无法在原定开业时间开业,并已超过六十天且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公司已就大世界实业集团及其关联控股子公司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事实情况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诉讼事项,但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就该诉讼事项做信息披露。(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5-003号公告,并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

 现大世界实业集团起诉我公司由于未能进场装修和开业,并影响到其他商户也未进场,称“已经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我公司支付的定金已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为此,大世界实业集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等。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和原告已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00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5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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