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与南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就位于南平市工业路102号水东街道办事处塔下村老厂区地块签订《收储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收储补偿费分四期支付,2015年1月22日,公司收到南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的第三期收储补偿费人民币5335.82万元,前二期收储补偿费相关内容分别详见2014年10月11日和2014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第一期土地收储补偿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8)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第二期土地收储补偿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6)。
此次收到的收储补偿费5335.82万元,其中2331.46万元为搬迁停产的经营损失补偿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2015年当期利润将产生一定影响,剩余收储补偿费3004.36万元,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相关规定处理,计入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取得的收储补偿费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公司将积极关注其余收储补偿费的到位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