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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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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资源 公告编号:2014-121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周一)下午13:30—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21日—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1日15:00—2014年12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中捷

 资源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刘昌贵先生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23名,代表股份共计307,977,4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76%。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共计 293,793,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1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名,代表股份共计14,17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2%。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郭晓雷律师、王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讨论《关于转让中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307,940,7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股份为36,701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郭晓雷律师、王伟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3日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致: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接受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晓雷律师、王伟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临时提案情况,

 议案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

 现场核验。根据核验结果,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2014 年12月5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2014年12月22日下午13:30在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刘昌贵先生主持。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21日—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即2014年12月22日的股票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1日15:00至2014年12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上述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19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12月17日。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293,797,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1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19人,代表股份14,17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

 3、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转让中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临时提案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七、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股份307,977,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76%。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转让中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307,940,7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股份为36,701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同时,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本见证意见正本两份。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林柏楠 郭晓雷

 王伟

 2014 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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