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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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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条件适当放宽 运营环境更加宽松
专家称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
□本报记者 陈莹莹

 □本报记者 陈莹莹

 

 国务院日前公布今年第二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就《条例》修改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专家表示,外资银行此次“松绑”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同时,外资银行在我国获得“国民待遇”后,未来发展前景将更好。

 准入门槛降低

 此次《条例》修改主要在两个方面对外资银行准入条件予以放宽:一是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二是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修改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需求,在其分行之间有效配置营运资金。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曾刚主任认为,修改后的条例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降低了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与此同时,此次修改对于在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作了较大幅度的放宽,将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外资银行前景看好

 专家指出,此次《条例》修改其实是给予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这些限制性条件对中资银行都没有,现在是进行标准的统一。“我们一直强调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国有还是民营银行,在政策、法规上都应该一视同仁,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准入标准势在必行。”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42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1家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资产为25628亿元,利润140.3亿元。曾刚称,外资银行管理规范、不良率低、业务发展比较稳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其在管理方面的优势逐渐显现出来,未来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有着良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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