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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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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3 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14-056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00-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15:00至2014年12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3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通知: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6,469,0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2%。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6,19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1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7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8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明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314,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票24,200股,弃权票130,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3.3700%;反对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645%;弃权1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7.765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25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24,200股,弃权票189,100股。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25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24,200股,弃权票189,10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政府签订<动迁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25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24,200股,弃权票189,1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1.8681%;反对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645%;弃权1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9.267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24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票162,300股,弃权票58,7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9.0476%;反对1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9.4505%;弃权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1.501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项瑾与庞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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