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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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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编号:2014-058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雁洋镇松坪村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健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9,507,5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29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7,992,8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1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14,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2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3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77,2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4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重新启动“年产8,000吨高精度电子铜箔工程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507,512股,其中同意158,736,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8%;反对67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1%;弃权1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206,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198%;反对6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83%;弃权10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9%。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2月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审议《关于变更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507,512股,其中同意158,395,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0%;反对70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0%;弃权40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65,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460%;反对70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65%;弃权4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2月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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