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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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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50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8日上午9:0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7日至2014年12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7日15:00至2014年12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9,483,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92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8,895,3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27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7,7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69,020,7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356,05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106,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69,020,7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356,05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106,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三)《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69,020,7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356,05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106,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四)《关于同意出售光伏项目相关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69,020,7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462,35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69,020,7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356,05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106,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何光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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