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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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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4-071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宣告参股公司新光硅业破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公司参股的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提案报告》(详见于2014年5月24日公布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4年8月25日,川投能源正式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申请对参股33.14%的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光硅业”)进行破产清算。乐山中院于2014年9月3日正式受理川投能源对新光硅业的破产清算申请(详见于2014年9月6日公布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参股公司新光硅业破产的公告》)。

 2014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乐山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14乐民破字第2-2号),正式宣告新光硅业破产,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乐山中院认为,管理人的报告及《审计报告》均表明,虽然新光硅业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近年来受多晶硅市场价格下滑及自身生产成本高等因素影响,已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发生巨额亏损,主要财务指标显示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于2011年停产至今。由于缺乏后续资金支持,技改无法继续进行,恢复生产经营困难,扭亏无望,也无法获取足够经营现金流入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条件。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对新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据此,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2014年12月4日起生效。

 二、法院宣告破产的影响

 该宣告破产对川投能源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三、风险提示

 川投能源将会根据新光硅业的破产清算进程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要以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投资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所刊登的公司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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