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一科技”、“公司”或“本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24日印发了《关于核准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叶湘武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28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公告的《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获得核准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的资产股权过户情况
2014年10月24日,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制药”)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并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核准了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景峰制药的名称由“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有限”),并签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3000104996)。
2014年11月26日,景峰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全体股东将其所持景峰有限100%股权转让给天一科技,各股东均放弃对其他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转让完成后,天一科技为公司唯一股东。
2014年11月26日,景峰有限全体股东分别与天一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景峰有限股权转让给天一科技,转让价格根据标的股权对应的景峰有限全部股权以2013年6月30日(以下简称“评估基准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天一科技以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作为受让景峰有限股权的对价。
2014年12月3日,景峰有限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3000104996)。景峰有限的企业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景峰有限的股东为天一科技。拟购买资产交割义务履行完毕。
(二)后续事项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相关验资手续以及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公司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等事宜。目前上述事宜正在办理过程中,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售资产交割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同时,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天一科技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1,351,063股A股股份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目前,本次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仍在进行中。
二、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的中介机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认为:天一科技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天一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已经完成过户;出售资产交割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天一科技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天一科技本次交易未尽事项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暨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一)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等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均已满足,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拟购买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天一科技合法拥有拟购买资产的所有权。
三、备查文件
(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暨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