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4-111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申请被受理后每5日风险提示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已于2014 年11月25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即交易期间为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2日之间的交易日,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公司股票将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重整进展情况
1、2014 年11 月19 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
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2014年11月20日,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决定书》,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8)
2、2014年11月27日,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关于公司管理人申请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答复》,同意公司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重整期间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自2014年11月28日起,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4-106)
3、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启动公司重整相关工作,目前财产调查、发送债权申报通知等各项重整工作正在全面开展。根据无锡中院于2014年12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公告》,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5年1月9日前,向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7号;邮政编码:214406;联系电话:051086527515)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5年1月16日下午1: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09)。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 和第13.2.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1月24日停牌一天,于2014 年11月25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即交易期间为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2日之间的交易日,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公司股票将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5、截止2014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8,678,011.9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4,935,835.84元。公司2014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为:业绩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500万元至-79,500万元。
6、截至2014年12月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含银行借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下同)共计148,446.0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截止2014年11月19日(公司重整受理日),霞客环保贷款额为53,982.05万元视为全部到期。
截至2014年12月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逾期贷款额为49,438.78万元,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逾期贷款额为19,474.69万元,控股子公司湖北黄冈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逾期贷款额为3,500万元,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贷款额72,413.47万元。
7、截至2014年12月5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诉前保全金额累计为34,191.00万元,诉讼保全金额累计为55,545.10万元和700万美元,诉讼金额(本金)累计为91,713.89万元和6,239.38万美元。目前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全部有结果,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尚无法进行估计。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4-112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霞客环保”)于2014年11月24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7)。自2014年11月22日至2014年12月5日,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2号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诉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安兴”)和霞客环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0)。
霞客环保于2014年11月28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滁州安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滁州分行借款本金2190.98 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以本金2190.9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 %计算);
2、被告滁州安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滁州分行律师费22万元;
3、被告霞客环保对被告滁州安兴上述第一、二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霞客环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滁州安兴追偿。
4、驳回原告交通银行滁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1529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滁州分行负担451元,被告滁州安兴和霞客环保共同负担152449元。
二、有关银行贷款逾期情况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含银行借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下同)共计148,446.0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截止2014年11月19日(公司重整受理日),霞客环保贷款额为53,982.05万元视为全部到期。
截至2014年12月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逾期贷款额为49,438.78万元,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霞客”)逾期贷款额为19,474.69万元,控股子公司湖北黄冈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霞客”)逾期贷款额为3,500万元,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贷款额72,413.47万元。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或受限情况:
本次冻结或受限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自前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变化,仅霞客环保母公司、滁州霞客个别账户因收到货款原因余额发生变动,受限或冻结金额也相应发生变动。
截至2014年12月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受限或冻结金额如下:
| 公司及子公司名称 | 账户余额
(人民币元) | 受限或冻结金额
(人民币元) |
| 霞客环保母公司 | 3,669,939.91 | 3,669,939.91 |
| 滁州安兴 | 6,300,707.72 | 6,300,707.72 |
| 滁州霞客 | 3,155,953.44 | 3,155,953.44 |
| 湖北黄冈 | 1,112,600.11 | 1,112,600.11 |
| 公司及子公司名称 | 账户余额
(美元) | 受限或冻结金额
(美元) |
| 赛客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 0.40 | 0.40 |
(三)公司诉前保全及诉讼金额明细:
截至2014年12月5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诉前保全金额累计为34,191.00万元,诉讼保全金额累计为55,545.10万元和700万美元,诉讼金额(本金)累计为91,713.89万元和6,239.38万美元。
自前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诉前保全金额和诉讼金额未有发生变化。
(四)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查封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查封情况自前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有发生变化。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2014年12月5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管理人将在进一步了解本次公告的一审诉讼案件相关情况后,决定是否对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采取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关霞客环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霞客环保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目前,管理人已经向相关审理法院寄出了有关中止诉讼、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函件,后续将继续与相关法院沟通中止诉讼、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等工作。
2、目前公司还在持续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稳定,经营层、职工情绪稳定,特别是经营团队和骨干工作积极努力,各项工作落实量化到位。
3、目前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全部有结果,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尚无法进行估计,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六、备查文件
1、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2号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