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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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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证券代码:002237 公告编号:2014-037
债券简称:12恒邦债 债券代码:112119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4年10月30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10月29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10 月29日,凡在2014年 10 月2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 年 10月2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发行的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简称“12 恒邦债” 、“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 112119)。根据本公司“12 恒邦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 恒邦债

 3、债券代码:112119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1.00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 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票面利率为 6.3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次付息年利率为6.3%,下次付息年利率为6.3%。

 7、债券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10月30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下次起息日为2014年10月30日。

 8、债券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3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年至 2015年每年的 10 月 30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信用评级情况: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3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63.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0.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6.7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0月29日。

 2、除息日为2014年10月30日。

 3、付息日为2014年10月30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4 年10 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

 联系人:张俊峰、夏晓波

 电话:0535-4631769

 传真:0535-463117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Excel大厦6层606

 项目主办人:于新军、姚超、陈学钊、苏畅

 电话:010-66290691

 传真:010-66290700

 3、承销团其他成员

 (1)副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人:夏睿、尹子辉

 联系电话:010-88027977、010-88027229

 传真:010-88027190

 (2)分销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联系人:陆晓敏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62

 传真:021-50810150

 (3)分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李建华、徐丽

 联系电话:0755-23613758、010-88091052

 传真:0755-83253933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 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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