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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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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14-073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9月23日,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卓时代”、“乙方”)与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由甲乙双方签章,并加盖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合同审核章后生效。(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

 2、合同的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190日(日历日)。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该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造成影响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合同当事人: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2011年度发生0万元;2012年度发生0万元;2013年度发生323.7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0.37%。

 3、履约能力分析:合同当事人为是公安现役部队,经费由财政承担,信用状况良好,交付履约风险较小。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46辆城市主战消防车A型。

 2、合同金额:7544万元,此项采购占2013年营业收入的比重为8.52%。

 3、付款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项目交付后经乙方安装、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

 4、合同签署日期:2014年9月17日。

 5、违约责任:

 1)交货时间为验收合格时间。甲方如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合同金额0.3%支付违约金。若因甲方原因不能如期验收,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交货时间相应顺延。

 2)乙方延期交货,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额0.3%支付违约金。

 3)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30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4)按照合同规定应该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按照银行规定或双方协商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处理。

 合同条款中已对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交货、参数、售后服务、整车质保等事宜做了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于北京中卓时代及本公司2014年业绩的持续增长将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的签订促进公司在消防行业的持续性发展,加快该业务成为公司稳定的利润增长点。

 3、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

 本次签署的合同不符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一)年均合同金额(即“合同金额除以合同执行年限”,下同)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年均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合同仅为意向性协议,其法律效力及对协议方的约束力较低或无约束力的。故无需要报董事会表决。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因上述原因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备查文件目录:《政府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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