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6日下午14:00-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118号大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3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5,886,66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8.13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10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200,199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36 |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出席会议人数为1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979,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
(三)表决办法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一是特别决议事项,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锦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长陈锦、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育培、独立董事曾永林、吴光、贾小梁出席本次会议,董事蒋富国、刘松、王旭东、李金亮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会主席孙岩峰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序号 | 表 决 事 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含经营范围)”的议案 | 125,861,060 | 99.98% | 25,600 | 0.02% | 0 | 0 | 是 |
2 | 关于审议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25,861,060 | 99.98% | 25,600 | 0.02% | 0 | 0 | 是 |
3 | 关于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25,861,060 | 99.98% | 25,600 | 0.02% | 0 | 0 | 是 |
4 | 2) 机匣产能提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划9,6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艺设备 18台/套;
3) 外贸综合产能提升技改三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1,528万元。其中包括新增研发、生产所需的各型工艺设备80台/套,设备总投资27,110万元;改建普通厂房6,000m2以及电力及配套设施改造,预计投资3,500万元;安装费用918万元。 | 125,861,060 | 99.98% | 25,600 | 0.02% | 0 | 0 | 是 |
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上述各项议案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1、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含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6,953,755票,占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比例为99.63%;反对25,600票,占5%以下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比例为0.37%;弃权0票。
2、关于审议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953,755票,占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比例为99.63%;反对25,600票,占5%以下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比例为0.37%;弃权0票。
3、关于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953,755票,占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比例为99.63%;反对25,600票,占5%以下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比例为0.37%;弃权0票。
4、关于审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6,953,755票,占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比例为99.63%;反对25,600票,占5%以下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比例为0.37%;弃权0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