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98号文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35,066,500股,每股发行价8.06元,募集资金总额1,088,635,99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1,498,066.5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7,137,923.5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4年8月28日全部到位,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4年8月29日出具XYZH/2014SZA4006-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4163937189,截至2014年8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7,713.7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72.768%股权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伟、敖云峰可以随时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协议相关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银河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2015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