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议案一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4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3:0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锦光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627,6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916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5,732,45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2002%;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15,895,20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71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应邀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1,623,6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5%;反对票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关于提名姚红云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1,623,6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5%;反对票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第三届监事会成员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内容详见2014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震国、何煦;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