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9月9日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1722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2年。具体情况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了粤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722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2年,冻结起始日为2014年9月9日。冻结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4%。
冻结原因为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向吉林信托贷款,因双方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执行存在异议,吉林信托单方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粤泰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1722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并出具了《(2014)吉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目前上述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了粤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722万股无限售流通股。
截止目前,粤泰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46,521,570股,占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48.84%,本次冻结股份占粤泰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75%。
此次股份冻结后本公司累计股份被冻结数为1722万股,累计冻结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4%。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