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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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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4—64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重大风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德豪润达”)持有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HK.02222,以下简称“雷士照明”)普通股845,746,000股,占其已发行普通股的27.03%,为其第一大股东。

 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名“重庆雷士实业有限公司”,今年6月更为现名,以下简称“重庆雷士”)为雷士照明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雷士照明于2014年8月8日召开的董事会免去吴长江的雷士照明CEO职务并接管了重庆雷士的公司公章及银行账户。近日,本公司接雷士照明董事会通报,重庆雷士接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应雷士照明董事会请求冻结清理重庆雷士的银行账户资金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由于吴长江等原重庆雷士管理层在任时的重大违规担保事项,将有可能为重庆雷士带来巨额经济损失。

 一、风险事项描述

 1、吴长江等人用重庆雷士的银行存款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纬西公司”)、重庆雷立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立捷公司”)两家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经雷士照明董事会初步了解,恩纬西公司股东之一吴宪明是吴长江的岳父,恩纬西公司是吴长江的关联公司;雷立捷公司也是吴长江的潜在关联方。目前该两家公司向银行借款的资金去向不明,已不能按期偿还相关银行借款,重庆雷士将有可能承担巨额连带责任。

 对于该等重大违规担保事项,吴长江等人没有告知雷士照明董事会,更没有获得雷士照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和批准。根据雷士照明董事会对吴长江等重庆雷士原管理层的授权范围,吴长江无权将雷士照明下属子公司的相关资产为其他方提供担保。

 具体重大违规担保事项如下:

 (1)2013年11月29日,恩纬西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恩纬西公司向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用途为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2个月。

 同一天,重庆雷士与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重庆雷士为恩纬西公司的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主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060万元;

 (2)2013年12月3日,雷立捷公司与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雷立捷公司向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借款人民币8,460万元;资金用途为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2个月。

 同一天,重庆雷士与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重庆雷士为雷立捷公司的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主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8,940万元;

 (3)2014年7月18日,雷立捷公司与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雷立捷公司向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借款人民币6,900万元;资金用途为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

 同一天,重庆雷士与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于同日签订《质押合同》约定:重庆雷士为雷立捷公司的该笔借款及利息等主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7,300万元;

 (4)2014年7月18日,重庆雷士与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再次单独签订了一份《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重庆雷士为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在以上第(1)、(2)、(3)项所述的三份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及利息等主债权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保证金金额共计人民币1.73亿元;未经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质权人)书面同意,在主债权未被清偿前,重庆雷士(出质人)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

 2、截止目前,重庆雷士获知雷立捷公司、恩纬西公司已向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提交了预期违约通知函,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已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行使了贷款提前到期权利,并要求雷立捷公司、恩纬西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金1.636亿元及截止2014年8月31日的借款利息590,790元。但借款人雷立捷公司、恩纬西公司拒绝履行偿还义务。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已向重庆雷士发送了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重庆雷士履行担保义务。如该等担保义务被银行强制执行,将造成重庆雷士直接经济损失约1.642亿元。

 3、经雷士照明董事会向中国境内律师咨询,吴长江等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中国法律涉嫌经济犯罪,律师建议重庆雷士向重庆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4、经雷士照明董事会向香港律师咨询,吴长江等重庆雷士原管理层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并已触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律师建议雷士照明在香港向吴长江等人提起刑事诉讼。

 5、雷士照明董事会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经咨询相关律师之后认为,前述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在操作吴长江违规担保事项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如2013年12月份和2014年7月份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两份银行询证函,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均表示没有质押业务发生;2014年9月1日查询的重庆雷士的贷款卡记录,均没有记载重庆雷士有对外质押担保情形,前述询证函和贷款卡记载均存在虚假信息。雷士照明董事会将通过司法手段等一切正常途径主张重庆雷士的权利,尽量挽回经济损失。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为雷士照明的第一大股东,截止目前,本公司对雷士照明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16.17亿元。鉴于上述风险事项将有可能为雷士照明带来巨额经济损失,本公司将根据事件进展评估对公司投资的影响,并严格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计处理。

 根据本公司测算,如果雷士照明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损失1.642亿元,本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最大损失金额约为4,438万元。经咨询律师,因银行在操作上述重庆雷士担保事项中存在违规行为,重庆雷士会通过司法途径向相关各方主张自身的合法权利,损失是否会发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公司的立场

 1、本公司坚决支持雷士照明董事会、股东大会罢免吴长江的职务,坚决支持雷士照明为减少和挽回公司损失所采取的各项行动。

 2、本公司支持雷士照明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发挥雷士照明巨大的潜力和品牌影响力,为公司全体的股东、员工、经销商和供应商创造更好的收益,并积极回馈社会。

 3、吴长江身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然拒绝执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严重违背了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操守,丧失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

 4、吴长江为掩盖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拒绝雷士照明董事会对重庆雷士的合法接管,非法窃据重庆雷士,拼命销毁相关违法犯罪证据。为达到把水搅混的目的,通过自媒体(如微博)及煽动部分不明真相的公众传媒散布对德豪润达及德豪润达董事长兼雷士照明董事长、临时CEO的王冬雷先生的不实言论,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及王冬雷先生的声誉。本公司及王冬雷先生保留对相关人员及媒体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请广大投资者及其他社会公众,不要轻信吴长江的一面之词,客观判断,明辨是非;也请广大新闻媒体恪守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中立的报道相关事件。

 随着雷士照明董事会对吴长江恶意掏空雷士照明上市公司的违法犯罪事实的进一步揭露,所谓“雷士照明创始人与股东纷争事件”的真相逐步浮出水面。本公司认为,雷士照明董事会之前采取的罢免吴长江、接管重庆雷士等一系列举措都是必要且合理的,避免了吴长江进一步掏空雷士照明上市公司,维护了雷士照明公司及雷士照明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也坚信:是非自有公论,公道自在人心,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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