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公告编号:临2014-026 债券代码:122058 债券简称:10 豫园债 债券代码:122263 债券简称:12 豫园01 |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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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3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10日下午13:30在上海影城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9:30-11:30,13:00-15:00。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总数(名) | 28 |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股) | 594,125,563 | 占公司总股本(%) | 41.3356%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名) | 13 |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股) | 567,245,929 | 占公司总股本(%) | 39.4655%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名) | 15 |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股) | 26,879,634 | 占公司总股本(%) | 1.8701% |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名) | 25 |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股) | 69,957,404 | 占公司总股本(%) | 4.8672% |
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梅红健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议案 | 股东类型 | 同意票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 | 1.《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全体投票股东 | 590,314,456 | 99.3585% | 3,804,200 | 0.6403% | 6,907 | 0.0012% | 2.《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 全体投票股东 | 590,314,456 | 99.3585% | 3,804,200 | 0.6403% | 6,907 | 0.0012% | 3.01《选举汪群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 全体投票股东 | 590,114,156 | 99.3248% | 3,999,900 | 0.6732% | 11,507 | 0.0020% | 持股5%以下股东 | 65,945,997 | 94.2659% | 3,999,900 | 5.7176% | 11,507 | 0.0165% | 3.02《选举李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 全体投票股东 | 590,118,756 | 99.3256% | 3,999,900 | 0.6732% | 6,907 | 0.0012% | 持股5%以下股东 | 65,950,597 | 94.2725% | 3,999,900 | 5.7176% | 6,907 | 0.0099% | 3.03《选举李海歌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全体投票股东 | 590,314,456 | 99.3585% | 3,804,200 | 0.6403% | 6,907 | 0.0012% | 持股5%以下股东 | 66,146,297 | 94.5522% | 3,804,200 | 5.4379% | 6,907 | 0.0099% |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俞云鹤律师、潘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1日 附:汪群斌先生、李志强先生、李海歌女士三位第八届董事简历(按姓氏笔画排序)。 汪群斌:男,44岁,复星国际有限公司(00656 HK)执行董事兼总裁。汪群斌先生是复星集团的创办人之一。自复星集团于1994年11月成立以来,汪先生一直担任该公司董事。汪先生同时担任南京南钢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0285)董事、复地及鼎睿再保险董事长、国药控股及复星医药非执行董事。 汪群斌先生曾任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0827)董事。在加入复星集团前,汪群斌先生曾任复旦大学遗传研究所讲师。汪群斌先生现任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名誉会长、上海湖州商会会长及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等职务。汪群斌先生被哈佛商业评论评为「中国上市公司卓越50人」,并曾获世界经济论坛2009年「全球青年领袖」称号、中国医药「60年60人」、「二零零四年度中国医药十佳职业经理人」、「第四届中国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荣誉。汪群斌先生于1991年从复旦大学取得遗传工程学学士学位。 李志强:1967年生,1990年起执业,一级正高级律师, 十届全国青联委员,上海杰出青年协会理事,国际律师协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委员、国际业务委员会委员和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国际服务贸易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及涉外咨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常委、经济界别召集人、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罗纳阿尔卑斯调解中心调解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担任锦江股份、海诚工程、东方证券独立董事。 李海歌:女,1955年7月出生于上海。198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大专)、2001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本科)。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律师党委副书记,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政治部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秘书长。现为华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副主任,精通公司商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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