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0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9日-2014年9月1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9:30至11:30, 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9日15:00至2014年9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号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杜少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94,897,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30.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93,280,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00%;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617,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52%。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代表股份1,624,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5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94,665,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6%;反对231,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85.74%;反对231,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14.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乃文、邓再强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