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4-06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媒体报道核心内容:对于明年的合同订单量,菲达环保预计将达到80亿元,比今年高出30亿元。
是否存在媒体报道的情况:否。
一、传闻情况
2014年9月10日,有媒体发表题为《菲达环保订单创历史新高》的文章。文中报道:“对于明年的合同订单量,菲达环保预计将达到80亿元,比今年高出30亿元”。
二、澄清声明
1、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上述传闻进行了核实:公司未对2015年合同订单总量进行过预测,未对外披露或声称2015年合同订单总量预计达到80亿元,也未披露或声称2015年的合同订单总量比2014年高出30亿元;该文作者亦未就相关内容向公司进行核实。
2、2014年1~8月,公司新签订单合同总额为29亿元。
3、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4-063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0号文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444,725股。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为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财通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期至2014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于近日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书》,聘请国泰君安担任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委派张建华先生、洪华忠先生担任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由国泰君安及其保荐代表人继续负责,财通证券中止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