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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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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粮油 公告编号:2014-071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

 以上股东股份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份变动为新华基金与自然人祝群华及陈晓林之间的股份转让,对上市公司经营无影响。

 一、股份转让情况简介

 2014年8月25日,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粮油”)接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通知,新华基金于2014年8月21日分别与自然人祝群华及陈晓林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新华基金管理的新华基金-农行-华融信托?新华1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华融1号”)、新华基金-农行-华融信托?新华2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华融2号”)持有东凌粮油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新华基金将华融1号所持有的400万股以及华融2号所持有的400万股协议转让给自然人祝群华,合计占东凌粮油总股本的 1.96%,自然人祝群华合计受让800万股;将华融1号所持有的675万股以及华融2号所持有的675万股协议转让给自然人陈晓林,合计占东凌粮油总股本的 3.31%,自然人陈晓林合计受让1350万股。自然人祝群华及陈晓林已于2014年8月22日按约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二、转让双方介绍

 1、出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重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 号附1号1层1-1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1: 祝群华

 身份证号:332624**********70

 联系地址: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祝庄村

 受让方2: 陈晓林

 身份证号:350502**********15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八舍后尾18号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华管理的华融1号、华融2号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0893,以下简称:东凌粮油)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新华基金作为资产管理人有权行使股东权利并处分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东凌粮油股票。现新华基金愿意将华融1号所持有的400万股以及华融2号所持有的400万股协议转让给自然人祝群华,合计占东凌粮油总股本的 1.96%,自然人祝群华合计受让800万股。

 协议签订次日,自然人祝群华须将本次全部收购资金划入新华基金指定账户。其中4256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陆万元)收购资金划入华融1号账户;4256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陆万元)收购资金划入华融2号账户。

 新华基金管理的华融1号、华融2号持有东凌粮油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新华基金作为资产管理人有权行使股东权利并处分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东凌粮油股票。现新华基金愿意将华融1号所持有的675 万股以及华融2号所持有的675 万股协议转让给自然人陈晓林,合计占东凌粮油总股本的 3.31%,自然人陈晓林合计受让1350万股。

 协议签订次日,自然人陈晓林须将本次全部收购资金划入新华基金指定账户。其中7182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壹佰捌拾贰万元)收购资金划入华融1号账户;7182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壹佰捌拾贰万元)收购资金划入华融2号账户。

 协议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双方正式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

 2、自然人祝群华及陈晓林按约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四、转让原因

 产品到期转让。

 五、其他事项

 1、截至目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东凌粮油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及其它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本次转让的情况或事实。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转让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东凌粮油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2、本次权益变动系在新华基金与自然人祝群华及陈晓林之间的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无影响。

 出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受让方祝群华与陈晓林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出让方新华基金本次变动不违背此前于2013 年3月27日签订的《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本公司在未来12月内不再增持东凌粮油。” 的承诺。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6日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签署日期:2014年8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 金马股份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2.1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凌粮油实际控制人关系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东凌粮油实际控制人无任何关系。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产品到期减持。

 二、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合计减持不超过5.27%的东凌粮油的股票,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于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不超过11.20%的东凌粮油的股票。

 三、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凌粮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益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东凌粮油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2013年3月29日,新华基金作为东凌粮油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参与认购东凌粮油股票4478万股,占东凌粮油总股本的16.47%。东凌粮油于2013年3月29日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2013年3月29日新华基金共持有东凌粮油50,288,838股,占东凌粮油总股本的18.8503%。

 自2013年3月29日至今,新华基金通过集中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东凌粮油股票6,649,574股(2014年权益分派后),占东凌粮油总股本1.63%。

 2014年8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份协议转让减持了东凌粮油的2150万股股份,减持比例为总股本的5.27%,达到了本报告书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东凌粮油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其他公募基金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4年8月22日)前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行为如下:

 ■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投资者可在以下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室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楼

 电话:020-85506292

 联系人:程晓娜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8月22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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