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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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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265 股票简称:ST景谷 编号:临2014-031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普洱中级人民法院(2012)普中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知悉,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2)普中民初字第38号昆明市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本公司反诉昆明市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10月27日、2013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重大诉讼事项公告》、《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2)普中民初字第38号昆明市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本公司反诉昆明市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公告编号为:临2012-032、2013-029)

 二、案件判决情况

 本案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

 1、原告昆明市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与被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谷林业)于2010年12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无效(即:“宏瑞公司每年支付给景谷林业330万元资产使用费,即在本协议签字后7日内宏瑞公司支付110万元,每年度资产使用费按1、2、3、第年季度末前5天各支付110万元,到当年第三季度末5天将本年度330万元应交景谷林业的资产使用费全部支付完毕。” 、“合作经营期间为林化生产经营新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宏瑞公司承担。”无效);

 2、解除原告宏瑞公司与被告景谷林业于2010年11月6日签订的《林化产品生产经营合作协议》;

 3、被告景谷林业退给原告宏瑞公司2700000.00元用于补充联营亏损;

 4、被告景谷林业赔偿原告宏瑞公司违约金500000.00元及联营亏损(损失)8577689.79元;

 5、反诉被告宏瑞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景谷林业拖欠的费用841750.10元;

 上述3、4、5判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项,相互折抵后,景谷林业还需支付宏瑞公司的款项数额为8235939.69元,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一次性支付宏瑞公司;

 6、驳回原告宏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反诉原告景谷林业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2800.00元,由被告景谷林业承担100000.00元,由原告宏瑞公司承担428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940.00元,由反诉原告景谷林业承担70000.00元,由反诉被告宏瑞公司承担16940.00元。

 三、本案执行情况

 本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已于2014年8月5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情况及时公告本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诉案件公司正在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八月七日

 报备文件:

 1、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普中民初字第38号】

 股票代码:600265 股票简称:ST景谷 编号:临2014-032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具体内容见公告编号为临:2013-006公告),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普中民初字第12号黄兴诉本公司、云南太和拍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公司对判决不服并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由景谷林业返回黄兴活立木转让款896959元(利息自2010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由景谷林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赔偿黄兴因林权纠纷支付的费用84000元;

 四、驳回黄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98.4元由黄兴承担13298.4元,由景谷林业承担1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98.4元,由景谷林业承担。

 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公司签收,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八月七日

 报备文件:

 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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