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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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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14-011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06月06日(星期五)上午9:00时在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6号本公司1号楼3楼会议室召开了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大会”),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5,037,747,500股,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有13人,亲自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及机构股东授权代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为4,159,100,30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约82.5587%;详情如下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3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5
外资股股东人数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159,100,307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3,353,697,211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805,403,09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82.5587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66.5714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15.9873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主席杨根林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陈冬华董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此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高管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此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如下表

议案

序号

议案

内容

赞成

票数

比例

(%)

反对

票数

反对

比例(%)

弃权

票数

比例

(%)

是否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批准本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董事会报告书;内资股:3,353,697,211

外资股:805,141,096

99.9937内资股:

外资股:

0内资股:

外资股:262,000

0.0063通过
2批准本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监事会报告书;内资股:3,353,697,211

外资股:805,141,096

99.9937内资股:

外资股:

0内资股:

外资股:262,000

0.0063通过
3批准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内资股:3,353,697,211

外资股:804,019,096

99.9667内资股:

外资股:1,384,000

0.0333内资股:

外资股:

 通过
4批准本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内资股:3,353,697,211

外资股:805,141,096

99.9937内资股:

外资股:

0内资股:

外资股:262,000

0.0063通过

5确定2013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本公司决定2013年度每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0.38元(含税);内资股:3,353,690,211

外资股:805,403,096

99.9998内资股:

外资股:

0内资股:7,000

外资股:

0.0002通过
6批准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4年度审计师,批准其薪酬为人民币210万元/年;内资股:3,353,697,211

外资股:798,470,146

99.8333内资股:

外资股:4,828,000

0.1161内资股:

外资股:2,104,950

0.0506通过

7批准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批准其薪酬为人民币68万元/年;内资股:3,353,697,211

外资股:798,470,146

99.8333内资股:

外资股:4,828,000

0.1161内资股:

外资股:2,104,950

0.0506通过
8批准本公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授权杨根林董事和钱永祥董事处理相关发行事宜,周年股东大会批准日起一年内发行;内资股:3,353,697,211

外资股:805,403,096

100内资股:

外资股:

0内资股:

外资股:

 通过
9批准将本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由人民币6万元/年(税后)调整为人民币9万元/年(税后)。内资股:3,353,697,211

外资股:800,575,096

99.8839内资股:

外资股:4,828,000

0.1161内资股:

外资股:

 通过

议案一至议案九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超过一半票数赞成,获正式通过。

所有在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以点票方式通过。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有关决议案点票的监察员。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居建平律师和万巍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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