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中期票据,发行期限不超过三年。(详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0月31日披露的2013-46号《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3-53号《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出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4】MTN53号)。通知明确同意接受公司中期票据注册,注册金额为6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中期票据,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发行后续工作的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