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证监发[2014]2号)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方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本公司上市时,当时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秦本军、姚新德、杨晓涛及蒋安明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该承诺需长期履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的承诺或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