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湖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对相关主体承诺截至2013年底履行情况披露如下: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持有本公司14.64%的股份)、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100%的股权)分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时,在公司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时承诺:
1、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除向发行人、汉江索道及磨山索道投资之外,没有向其他与发行人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投资,亦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第一项承诺已于2010年8月17日履行完毕;第二项承诺截至2013年12月31日仍正常履行。
截至2013年底,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本公司未有其他尚未履行的承诺,也未有违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 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