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7日上午10时
2、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Wang Yingpu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4,512,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瑞律师和邓莉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12,91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12,91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据此,公司生产副总监石德春先生,公司质量副总监熊敏玲女士不再为公司高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瑞律师和邓莉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