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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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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九龙 公告编号:临2013-84
900955 *ST九龙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发来的《关于履行<(2013)浙嘉商初字第19号判决书>的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杭州分行”)与被告开发公司、第三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休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6日向嘉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司已于2013年5月11日、9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有关本次诉讼案件受理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1、2013年8月7日,一审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3)浙嘉商初字第19号】,判决如下: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1000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罚息312999.99元(计算至2013年4月22日,此后按每日23333.33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43365元,由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一审判决之后,开发公司未提起上诉。

 3、九龙山休闲公司(甲方)、渤海银行杭州分行(乙方)、开发公司(丙方),于近日签订《关于履行<(2013)浙嘉商初字第19号判决书>的协议》。根据协议,丙方已偿还借款1亿元人民币,支付诉讼费543365元人民币及支付利息及罚息2613333.33元人民币;丙方已完全履行完毕《(2013)浙嘉商初字第19号判决书》裁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三、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嘉商初字第19号】;

 2、《关于履行<(2013)浙嘉商初字第19号判决书>的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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