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8月6日上午10:00起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8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8月5日下午15:00至8月6 日下午15:00。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赵自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67,404,0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220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67,391,5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217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2,5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3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67,391,50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12,59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念军、刘义
3、结论性意见: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