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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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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7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8月2日,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胶州管委会”或“甲方”)就公司拟在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汉缆创业园、汉缆总部”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项目”)事宜签署《投资框架协议》。

 一、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1.总则

 为加快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进度,提升开发区建设水平,拓展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空间,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在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 汉缆创业园、汉缆总部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事宜签订本框架协议。

 1.1 本协议双方为:

 1.1.1 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1.1.2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2. 项目投资及公司注册

 项目总投资 9.0 亿元(其中创业园项目投资8亿元,总部项目投资1亿元)。

 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乙方在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青岛少海汉缆有限公司,8月底前完成注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2.0 亿元,注册资本在2年内全部到位。

 乙方涉及项目投资与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后生效。

 3. 项目选址及功能定位

 3.1 项目选址

 汉缆创业园、总部项目选址在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创业园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397亩,总部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15亩(最终以土地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3.2项目功能定位

 创业园项目功能: 研发、生产经营电线电缆设备及电缆制造相关产品。

 总部项目功能:综合性办公、研发等。

 4.基础设施配套

 1、该项目用地基础设施配套标准为“九通一平”, 道路、供电、供水、排水、排污、供热、天然气供应、通讯、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甲方须对该项目用地的基础设施在项目开工建设前1个月内具备通水、通电、道路及土地平整等项目建设条件。

 2、甲方给予乙方减免创业园、总部项目综合楼及厂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5.土地取得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开发建设的用地需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拍、挂”程序,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将土地供给公司。甲方在项目用地手续备件齐全的情况下,对已完成收购储备的土地按法律程序进行招、拍、挂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项目开发建设

 项目签约后,乙方开始项目建设准备工作。乙方收到甲方所在地政府交付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现状图及相关资料后45天内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地质勘查、等工作,报当地政府部门审批并进场进行桩基础施工。

 若因政府审批手续、极端天气等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延误,工程开竣工时间顺延。如果乙方不能按照约定建设,甲方有权按照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且后续部分不再供地,协议自动终止,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得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7.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将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至乙方项目建设红线;

 (二)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企业注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规划、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的征收工作。

 (四)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建设期间有关减免费用工作。

 7.2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及时开工投产并按约定周期建设;

 (二)乙方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青岛市有关规划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建设安全,在建设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三)乙方的项目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收须在项目所在地依法纳税;

 (四)乙方应依法生产经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审批手续,符合当地环保要求。

 (五)乙方需保证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车辆荷载量不超过30吨。

 (六)乙方享有甲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税收减免政策待遇。

 8. 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本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导致项目不能实施,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建设进度进行开工建设,如不能按约定时间、进度到位的,属乙方违约;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四)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协议的履行,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把有关当局(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交另一方予以确认。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9.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有效性、解释、履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进行解释。

 10. 争议解决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出现争议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协议生效及其它

 11.1 协议生效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日起生效。

 11.2 协议原件

 本协议签署六份原件,甲乙双方各持三份,每份在法律上均具有同等效力。

 11.3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协议,补充协议或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相关风险提示

 1、项目规划尚需得到甲方相关部门(国土、规划等)的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司届时会根据项目用地报批及招、拍、挂程序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项目可能会因履行上述相关程序而影响开工时间。

 2、由于公司针对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规划设计尚未完成,项目实施后对公司具体影响程度尚不能确定。本协议有关项目投资、设立子公司等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三、项目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项目实施尚须时日,且分阶段实施,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效益产生影响。该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依据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公告。

 特此公告。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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