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3年8月2日上午9:3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信息大楼801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汪洋董事长
(六)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3年7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14人,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37,523,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方式逐项投票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深圳机场广告《合资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1,037,323,9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获得通过。
(二)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1,037,523,9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商翁、孔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