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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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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临2013-003
债券代码:126013 债券简称:08青啤债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08青啤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8青啤债”按票面金额从2012年4月2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8%;

 2、每手“08青啤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4月1日;

 4、兑息日为2013年4月2日。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4月2日发行的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至2013年4月1日满五年,根据《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2008年4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本期“08青啤债”的票面利率为0.8%。每手“08青啤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00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4月1日;

 2、兑息日为2013年4月2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3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青啤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1、根据《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8青啤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青啤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2、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青啤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其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08青啤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3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8青啤债”的QFII,在本次兑付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缴税款划至本公司以下指定银行帐户,用途请填写“08青啤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帐户号码:227300407847;帐户名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请上述QFII在本次兑付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将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资料送至本公司。邮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五四广场青啤大厦1105室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总部刘箐;邮政编码:266071。传真:0532-8571324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8青啤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电话:0532-85713831。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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