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巨龙)未按期向我司偿还委托贷款本金、并支付相关利息,2012年9月27日,我司委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巨龙归还我司委托贷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2-040)。
2013年2月4日,东方巨龙归还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
2013年3月22日,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浙甬商初字第36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东方巨龙归还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借款本金485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于2013年3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013年4月底前归还本金1000万元;2013年5月底前归还本金1500万元;其余借款本金1850万元、利息于2013年6月底前付清。
2、若东方巨龙未按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可就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东方巨龙加收罚息。
3、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对东方巨龙提供的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金隆花园房产、千岛湖清心岛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