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承租人介绍
承租人: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三通信公司”),主要从事IP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在中国设有38个分支机构,2012年销售收入16.4亿美元。华三通信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华三通信公司自2005年12月始承租东方电子科技大厦房屋(详见本公司2005年12月15日,2011年3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房屋租赁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05013,2011004),租金支付及时,履约情况良好。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房屋的坐落及面积
公司同意将坐落于北京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南区创业路二号东方电子科技大厦之-2F层、1F至10F续租给华三通信公司研发办公使用,出租房屋面积总计28,254.88平方米。
2、租赁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为期3年。
3、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租金共计7,341.35万元,每次支付3个月的租金,分别于2013年4月1日前支付第一次租金,2013年6月10日前支付第二次租金,2013年9月10日前支付第三次租金,2013年12月10日前支付第四次租金,2014年3月10日前支付第五次租金,2014年6月10日前支付第六次租金,2014年9月10日前支付第七次租金,2014年12月10日前支付第八次租金,2015年3月10日前支付第九次租金,2015年6月10日前支付第十次租金,2015年9月10日前支付第十一次租金,2015年12月10日前支付第十二次租金。
经过市场调查,同地段整租租赁价格约为3-3.2元/平方米/天(含物业费),公司租赁价格公允。
4、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终止。
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该租赁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每年增加公司利润约为1000-1200万元。
四、备查文件
1、房屋续租合同
特此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