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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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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平衡的新选择

 简单地适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导致大股东、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权利失衡,这是现行公司制度存在的最突出、最根本、最重大的缺陷。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可以采取一些调整措施,然而,实践证明,这些调整措施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为了构建新的权利平衡关系,优化公司的运行机制,应当从股份形式的设计入手,股份形式从根本上决定公司的运行机制。

 所谓股份形式,就其实质而言,它是关于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设计,这是理解公司制度必须把握的。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有各式各样的选择,各式各样的设计,从而也就可以有多种形式的股份。股份的形式一旦多样化,必定带来不同股份形式在权利上的差别,从而也就有可能调节不同股份形式之间(实质上就是不同股东之间)的权利平衡。如果只有单一的股份形式,要实现不同股东之间的权利平衡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股份的形式从单一走向多样,是突破股份权利失衡瓶颈的一个关键步骤。

 究竟怎样设计股份的形式,最终要看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别何在。现代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别关键有两点:一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或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别;二是老股东(创业股东)与新股东(非创业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别。为什么要特别强调这样两个差别呢?因为这样两个差别伴随着两个重大现实问题:其一,大股东通常掌握着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而中小股东不仅话语权不足,而且往往不能知晓公司的真实情况;其二,老股东(通常就是控股股东和创业股东)可以在公司的增资扩股中获得资本溢价收益(马克思把它叫做创业利润),而中小股东大多要在其中向老股东“割肉输血”。举一个简单的理论模型:公司的存量股本1股,存量净资产1元,增发新股1股,发行价5元。发行完毕,公司的总股本2股,净资产6元,每股净资产3元。这意味着什么呢?对发行前的大股东(老股东)而言,他们不仅仍然掌控着公司,而且获得了巨大的资本溢价收益,每股净资产从1元上升为3元,增长200%。对中小股东(新股东)而言,虽然出资5元,所获得的权益(即每股净资产)却只有3元,“损失”40%,他们的一部分利益转给了大股东(老股东)。

 显而易见,大股东(老股东)与中小股东(新股东)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益差别,这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现行的公司制度设计,忽视了这种利益差别,只有普通股一种股份形式,结果只能是偏袒大股东(老股东)的利益,而不能在大股东(老股东)与中小股东(新股东)之间实施有效的权利平衡调节。在实际的操作中,大股东好似刀俎,中小股东堪比鱼肉,社会财富加剧向大股东集中和转移,这不利于公司制度的广泛、深入发展。

 借鉴国际经验,依据股东利益差别而对股份形式进行分类设置,在普通股的基础上推出新的股份形式——优先股,可以更好地平衡股东之间的权利。普通股的特点是享有股份的一般权利,不设权利限制,不做权利调整,而优先股的特点是在普通股一般权利的基础上实施权利调整,某些方面予以加强,某些方面予以减弱。例如,在公司的经营决策方面没有表决权,但在股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享有优先权,甚至获取固定的股息。有了普通股和优先股之后,股东便可以进行股份形式的选择。简单讲,大股东(控股股东)期待的重点是公司的控制权,可以持有普通股;中小股东期待的重点是投资回报,可以持有优先股。可见,股份形式的差异化设计,有利于对股东之间的利益进行调节,从而促成股东之间的权利平衡。

 历史上,优先股起源于十九世纪西方国家的铁路建设融资,当初就是为平衡大股东(老股东)与中小股东(新股东)之间的权利而创设的。在主要的方面,优先股问题的提出,就是要将大股东(老股东)与中小股东(新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别明确地区分开来。现在的问题是,掩盖、忽视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差别,导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权利失衡。

 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公司制度,应当丰富公司的股份“菜单”,不能只有普通股一种股份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制度的兴衰,决定于股份形式的设计。因此,应当将股份“菜肴”做得丰富一些,设计不同的股份形式,发行权利不同的股票,以适应不同股东之间权利平衡的需求。鉴此,优先股是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选项。

 就公司制度运行的现实需求来说,融资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优先股可以较好地调和融资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与风险承担上的矛盾,更好地解决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平衡问题,不仅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的投融资活动,而且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这正是优先股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基础。

 记得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开篇论述的就是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力。其实,不只是生产力的组织需要分工,生产关系的安排也需要分工——创造不同的股份形式,既有普通股,也有优先股,“分工”处理不同的利益诉求,使之达到权利平衡,将极大地提高公司制度运行的效率。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主体之间的权利平衡,是公司制度生命力的源泉。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公司法,应当在“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与平衡投资主体之间权利”两个方面都予以充分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制度安排。修订公司法,引入优先股制度,已势在必行。

 推行优先股制度,寻求公司制度中新的权利平衡,固然应当了解有关优先股的业务知识,讨论推行优先股的具体方式,但是,这些并不是真正的要害。首要的问题还是分析、看待问题的方法,即思维视角的选择。就是说,是智慧性的东西,而非知识性、技术性的东西。

 权利的平衡是公司制度的灵魂。现行的公司制度设计,在权利平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权利处于失衡状态。平衡他们之间权利的一个重要办法是发行优先股。通过股份形式的差异化设计,重新实现股东之间的权利平衡,从而推动公司制度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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