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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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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监管应强化“卖者有责”
□上海 周义兴

 □上海 周义兴

 

 近段时间来,银行理财产品出现的一些问题之所以引起市场监管部门关注与理财客户的不满,很重要的原因是银行在揽储及逐利过程中,利用信息与理财知识的不对称,进行牺牲客户也就是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不当行为。因此,在此情况下,落实“卖者有责”的监管原则,并以向金融消费者倾斜为监管出发点,或是规范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首要选择。

 就“卖者有责”的监管要求讲,优先对弱者进行保护,向来就是保证市场正常秩序与交易公平的基本法则。以国内银行理财产品来说,现有银行的一些隐瞒理财产品投向与风险行为的形成,表面上看似乎只是源于银行客户也就是金融消费者自身投资理财知识的缺乏。但对过去一段时间的银行理财产品所出现的纠纷稍加观察就不难发现,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所有的资金池与产品、资金池与资金池不能一一对应问题,恰恰就是银行源于自己的专业优势,牺牲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来谋取自身利益的需要。而其中道理说来也简单,因为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只有不将资金池与资金池、资金池与产品一一对应,才能实现以新产品发行来支付旧产品成本,并以滚动开发理财产品的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笔者认为,无论是以银行理财产品规范要求,还是从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要求角度讲,真正有效落实“卖者有责”原则,并以向金融消费者倾斜为监管出发点,或是解决银行理财产品市场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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